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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丢失还能提取到养老金吗?

ask****481 宁夏-银川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7.13 15:56:09 379人阅读

死亡证明丢失还能提取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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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宁夏-银川 咨询解答:4075条

死亡证明丢失后,仍然有可能提取养老金,但可能需要先补办死亡证明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养老金的提取通常涉及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以及遗属待遇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死亡证明丢失,建议按以下步骤尝试解决:

1.?前往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介绍信,说明死者确实属于该村/社区的居民,以及其亲属关系等情况;
2.?携带该介绍信及户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派出所或相关机构,了解详细的补办流程和所需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火化证明、销户证明等,以证明参保人已经去世的事实。

此外,合法继承人在提取养老金时,通常还需提供死者生前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继承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等。

2024-07-13 16: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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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51686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宁夏-银川 咨询解答:30329条

即使死亡证明丢失,只要您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仍然有可能提取到养老金。但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到当地社保局或人社部门咨询清楚。

2024-07-15 14:15:3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可以补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1〕57号: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扩展资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可以补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1〕57号: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扩展资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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