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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大安全事故,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导致至少30名职工死亡、100名以上员工重伤或造成1亿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之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之事件;
(二)重大安全事故,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导致至少10名职工死亡、50名以上员工重伤或造成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之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之事件;
(三)较大安全事故,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导致至少3名职工死亡、10名以上员工重伤或造成1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之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之事件;
(四)一般安全事故,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导致至少3名职工死亡、10名以下员工重伤或造成1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之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之事件。
2024-07-13 14: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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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大级别的事故通常会导致至少30名人员丧生,或100人以上遭受严重伤害,抑或是产生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则可能导致10至30名人员死亡,或50至100名人员受到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带来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较大事故则可能导致3至10名人员死亡,或10至50名人员受伤,以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而一般事故则可能仅导致3名以下人员死亡,或10名以下人员受伤,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024-07-13 13:5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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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所谓特别重大事故,即为导致30名以上人员死亡,或100名以上人员受伤严重,或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亿美元以上的事件;
(二)重大事故,则指引发了10至30名人员死亡,或50至100名人员受伤严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事件;
(三)较大事故,则是指导致3至10名人员死亡,或10至50名人员受伤严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之间的事件;
(四)至于一般事故,则是指仅造成3名以下人员死亡,或10名以下人员受伤严重,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万美元的事件。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2024-07-13 13:18: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