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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调解民事纠纷可以录像吗

李* 安徽-滁州 证据调查咨询 2024.07.13 10:10:57 435人阅读

警察调解民事纠纷可以录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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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参与并化解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允许进行录像记录。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向所有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以及监督的权益。在此前提下,当群众面临需要由警方予以协助解决问题之际,其合法权益便可通过录像方式加以保障。然而,在行使此项权益的同时,务必注意不得干扰妨碍警察正在履行的正常执法职责。此外,所录制的影像资料亦应保持客观公正,特别是在将这些视频内容发布至媒体或者网络上时,更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2024-07-13 13: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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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警方在进行纠纷调解的过程中,是有权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记录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都享有针对任何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公务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乃至实施监督的基本权利。然而,在当事人面临警察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下,他们同样拥有以录像方式保留证据的权益。然而,在拍摄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会干扰到其正常的执法活动。此外,所录制的视频资料应尽可能保持客观公正,特别是当这些视频被传播至媒体或者网络上时,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7-13 11:2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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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警方参与解决争议事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进行录像记录的可能性。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对于各类型的国家机关及其在职公职人员表达批评、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及实施监督的合法权益。然而,当个人在面对警察处理事务的阶段时,他们仍然具有要求录像以作证据的权利。但是,在进行此类拍摄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会干扰到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此外,所录制的视频资料应尽可能保持客观公正,特别是在将其发布至媒体或者网络上时,更需要慎重考虑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2024-07-13 11:06: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法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当事人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又施暴的,属于调解和好后不思悔改的情况,并且施暴者再次实行家庭暴力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所以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判决双方离婚。对于“新情况、新理由”的界定,法律并无确定的标准,通常由法官自由裁量。1997年初,泸县一集体企业职工林某见到刚从技工校毕业的小伙子徐某进厂工作,便主动找徐搭话,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同居了。同年底,女儿欢欢降生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徐某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某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某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某对林某的刁蛮、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2002年3月,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某与林某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某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某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2002年11月16日,徐某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某用刀将徐某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某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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