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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关于女性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明确规定:首先,禁止雇佣女性工作者到矿山地下、过度繁重的体力劳动或其他受到限制的环境中进行工作;其次,当女职工处于生理周期时,不应被派往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以及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上;再次,若女职工正值孕期期间,不得让其从事国家标准定义为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排除孕期禁忌的劳动情况。针对已经怀胎满九个月的女职工,应避免安排其加班加点及夜间工作;最后,女职工有权享有至少98天的产假福利待遇。此外,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阶段,不允许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活动,同样也不能安排其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2024-07-13 12: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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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云林县
根据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规定:
首先,在禁止性条款中明确了禁止对女性员工安排从事矿山井下相关的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被明令禁止的工作内容。
其次,在经期期间不能安排女员工从事高度低温或者涉水低于体温、冷水作业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的属于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再次,在孕期方面则禁止安排女性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所禁止的工作内容。对于已经怀孕超过六个月的女员工,更是严禁安排其进行加班加点和上夜班的工作。
此外,女员工还享有不少于98天的产假福利待遇。
最后,在哺乳期内,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哺乳期所禁止的其他工作内容,同时也禁止安排其进行加班加点和上夜班的工作。
2024-07-13 11:4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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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女性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如下所示:首先,我们严格禁止安排任何女员工从事采矿井下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同时也不能让她们参加其它不适宜的工作任务。其次,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我们必须避免安排其从事高温、低温、较长时间接触冷水等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的高负荷或重体力劳动,并且也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相关要求。再次,在女员工怀孕期间,我们同样要遵守国家规定,不允许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要避免安排那些可能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的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女员工,我们将不再安排其进行加班或者上夜班的工作。最后,我们承诺为所有女员工提供至少98天的产假福利,以确保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此外,我们还明确规定,在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我们不会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会避免安排那些可能会对婴儿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包括加班和上夜班的工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2024-07-13 11:27: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