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湖北-
首先,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应当先尝试让争执双方进行自主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如果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共同理解、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请求当地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介入调解工作;倘若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调解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那么针对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就有必要将其上报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然而,当涉及到个人之间或者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时,则应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自身的职权范围进行裁定;如果争议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2024-07-13 12:04:0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台湾-嘉义县
在此,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涉及到所有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争议,应当优先交给所有相关方进行自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当各方无法就此事项达成共识时,可以考虑邀请当地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介入,协助调解矛盾;假如经过了详尽的协商和深入的调解后,依然未能解决这一问题,那么针对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便需要将其上报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然而,如果争议涉及到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那么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依据其职权范围进行裁决;倘若争议双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2024-07-13 10:58:0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要之务在于,涉及到土地权益的纷争,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矛盾等,应当首先通过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进行化解。在面临当事人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时,各方可以选择请求当地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介入并进行调解工作。如果经过充分协商和耐心调停,仍无法解决问题的话,那么针对单位间产生的争议问题,就应该提交给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加以处理。然而,矛盾如果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或者是个人与单位之间,那么这便属于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由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倘若争议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疑虑,他们有权利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4-07-13 09:25: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