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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一审未开庭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ask****014 北京-延庆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7.13 11:55:01 384人阅读

行政诉讼一审未开庭 二审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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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您详细说明一下整体案件的经过和您的主张诉求,以便于我们第一时间帮您分析案件给您回复

2024-07-13 12: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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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电话沟通你的具体情况

2024-07-13 12:05: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行政诉讼中,被诉负责人(包括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的负责人应当出庭。负责人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上述“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做出的,那么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负责人不是必须出庭,只是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设行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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