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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陈** 辽宁-葫芦岛 股权咨询 2024.07.13 07:57:47 356人阅读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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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中,对于实缴义务究竟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关键所在进行深入剖析及确认:(1)在股权转让这个环节中,若股东已明确地向股权受让人披露自己尚未完成应尽的出资义务,且股权受让人仍然选择接手该股权的话,那么由于股东已经对股权受让人进行了充分的信息公开,并且当股权受让人接受这份股权时,就意味着他同时也接受了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理应对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义务负责到底。(2)如果股权受让人并不知晓股东因为出资期限未到而未能如期缴纳出资的事实,而股东却故意隐瞒这一点,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人,那么作为新的股东,股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随后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追讨其违约责任。(3)如果依据公司章程,股东本应承担出资义务,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出资便将股权转让出去,而且受让人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选择接受这份股权,那么股东和受让人都应当共同承担起出资义务。

2024-07-13 09:4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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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花莲县

在股权转让交易当中,关于实缴义务的承担者甄别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层面进行深度剖析:首先,在股权转让过程之中,倘若原股东明确告知股权受让人自身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原因在于出资期限尚未期满,且在此种情况之下股权持有人依然决定购买该股权,那么鉴于原股东已将相关事实告知股权受让人,并且股权受让人所获得的股东资格自然包括了相应的权利以及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理应对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义务负责。其次,如果股权受让人并不知晓原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实际缴纳出资的事实,而原股东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从而将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人,那么作为新的股东,股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随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向原股东追索违约责任。最后,若依据公司章程,原股东本就负有出资义务,然而却未能如期出资并将股权转让出去,而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前提下仍然选择接受,那么原股东及股权受让人均需承担连带的出资义务。

2024-07-13 09:1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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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中的实缴义务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多个层面予以判定:(1)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期间,若股东已明确告知股权受让者,由于尚未达到出资期限要求而暂未能完成实际出资,同时股权受让者在此基础上仍然决定接受此项股权,那么可以认为此时股权受让者就必须承担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相关出资义务;(2)然而,如果股权受让者并不知晓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进行实际出资这一事实,并且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那么股权受让者作为新的股东,便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随后再依据公司章程向原股东追索违约责任;(3)在另一种情形下,即依据公司章程,股东本应承担出资义务,但是却未能如期出资并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受让者在知情的前提下依然选择接受该股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原股东及受让者均需共同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7-13 09:17:57 回复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由受让人,也就是新股东承担;但是如果原股东故意隐瞒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转让股权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谁来承担税收
股权交易在列入稽查重点,此前关注的是相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境内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也需要关注印花税,和境内个人转让境外股权的案例。
案 例1
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原境外股东公司将该公司全部股权以1亿元人民币作价转让给一家日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这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持有两家新老股东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这种离岸股权转让行为近年来我们对其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比较关注,却有意无意忽视了其中隐含的印花税问题。
分析:
股权交易在列入稽查重点,此前关注的是相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境内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也需要关注印花税,和境内个人转让境外股权的案例。
案 例2
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其原境外股东公司将该公司全部股权以1亿元人民币作价转让给一家日本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这家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持有两家新老股东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这种离岸股权转让行为近年来我们对其涉及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比较关注,却有意无意忽视了其中隐含的印花税问题。
分析:
为了顺利完成变更手续,该外商投资企业想尽早对印花税予以完税。考虑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曾经做出解释,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外商投资企业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1亿元×0.05%=5万元。
主管税务局不同意企业的做法,而要求该公司按转让价1亿元的二倍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相应税款为1亿元×0.05%×2=10万元。税务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1、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2、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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