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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怎么证明

焦* 山西-忻州 证据调查咨询 2024.07.13 06:25:48 335人阅读

再审新证据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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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原本审判庭审活动终结之前,已经有客观存在并且在其后才被发现的新证据出现;
(II)在原本审判庭审活动结束之前,已经有证据被发现,然而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这些证据无法获取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
(III)在原本审判庭审活动结束之后,原来做出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人员进行了重新鉴定和勘验,并得出了与原结论相悖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本审判过程中所提供的主要证据,如果原本审判没有对其进行质证和认证,但是这些证据却足够有力地推翻原本的判决和裁定,那么就应该将其视为新的证据。实质性的要件,也就是新证据所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在原本审判程序中已经提出过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个事实必须与原本审判中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新证据的证明力度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和裁定”的程度。如果某个新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本的判决和裁定,尽管它是“新的”证据,但是仍然不能够引发启动再审审理程序。

2024-07-13 09: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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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亳州

首先,如果你有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庭审之后才被正式发现的话,那它们就是所谓的新证据。其次,假设这些证据早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就已经被发现了,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我们没有能力去获取或者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也无法提供出来,那么这样的证据也是被认为是新的证据。最后,如果你在原审庭审结束以后,原有的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进行了重新鉴定和勘验,这结果推翻了他们先前做出的结论的话,这种新的证据也是可以被考虑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在原审过程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尽管原审并没有对其进行质证和认证,但是这些证据却足够有力地推翻原来的判决和裁定,那么这些证据就应该被视为新的证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新证据所证明的对象必须是申请人在原审程序中已经提出过的案件事实,并且这个事实必须与原审中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新证据的证明力度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如果一个新证据的证明力还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即使它是"新"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启动再审审理程序的依据。

2024-07-13 08:0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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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一)原审法庭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并在诉讼程序结束后新近被发现的证据;(二)在原审法庭诉讼过程于其结束之前业已察觉到,然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所导致不能获取或者未能在相应规定期限内提供出来的证据;(三)在原审法庭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原来作出鉴定结果以及现场勘查记录工作者对这些研究进行了再次鉴定和现场勘查,从而推翻了原先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审法庭上提供的主要证据,虽然在原审过程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质证和认证,但是如果它足以推翻原本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决,那么应当将此类证据视为全新的证据。就实质性的内容而言,即将来提交的新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的对象应该是申请人在原审法庭诉讼程序中已经提出过的案件事实,并且这个新证据还需要与原审法庭诉讼中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同时,这个新证据的证明力度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如果某个新证据的证明力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尽管它属于“新”证据,也无法启动再审法庭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4-07-13 07:31:15 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有新证据的话,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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