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经过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法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犯错导致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商定的,按照其商定;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托付或者应当托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量。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量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
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货人不顾,收货人能够向法院诉讼要求发货人承受损失赔偿职责,收货人赔偿后,能够根据托运合同向托运部追偿。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予以评价。
货物运输遭遇暴雨致损不属于不可抗力。
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的运输惯例,承运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运输过程中的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承运人应使用全封闭的运输集装箱运输货物,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据此,因暴雨天气不能符合不可抗力的全部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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