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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超过39天可以强制执行吗

明*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11 12:14:53 390人阅读

加处罚款超过39天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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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无故逾期不履行,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对于到期未缴纳罚款者,每日按照所应缴纳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增加额外罚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理,或是从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以抵偿罚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而,强制执行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若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则依法不应实施强制执行。若被处罚人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困难,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可以暂时延迟或分阶段支付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024-07-11 12:1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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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被处罚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机构有权实施以下几个步骤:对于逾期仍未缴纳罚款的情况,每天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额外处以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查封、扣押的物资进行拍卖或是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来抵消所欠罚款;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然而,强制执行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被处罚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那么依法是不能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如,若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困难,经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暂时延迟或分阶段支付罚款。

2024-07-11 12:1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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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被处罚人未能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事项,那么作出该项行政处罚的相关行政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罚款的情况,按照每天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三的比率增加罚款;其次,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对相应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也可以对被冻结的资金进行划拨以抵偿罚款;最后,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实现,行政机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若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则应依法予以豁免。例如,若被处罚人确实面临经济困境,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暂时延缓或分阶段支付罚款。

2024-07-11 12:14:53 回复

公民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判决生效后2年内。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您好,关于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限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已经超过强制执行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你也只能是吃哑巴亏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应该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调解)的内容,看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分次履行的
最后一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
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
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
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执行费上缴国库。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注意安全 强制执行,一般都会引起一些仇恨。申请人尽量不要和被执行人见面,最好委托律师。

作为被执行人,可以对执行中超标的查封的执行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202条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应该在15日内作出结论。裁定后,各方在受到裁定书后10日内有权向上级申请复议,复议类似于上诉。对于是否超标的查封,要看查封的对象是不动产还是存款,存款不容易出现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对于不动产的查封,查封的时候只能大致按市场行情估算价值,查封后必须经过评估程序,以确定是否超标的查封。对于依法评估的价格,可以酌情考虑变现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差异;同时对于不可分的不动产,就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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