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行为的隐蔽性看:“强拿硬要”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均为公共场所,行为表现为公然藐视法纪,当众放刁撒野,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财物,一般不刻意追求行为的隐蔽性。抢夺是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
2、从行为的暴力性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在实施的过程中暴力程度较轻,一般只采取威胁与恐吓,有点仗势欺人的意思。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
3、从行为的危害性看: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较抢夺罪的暴力程度一般较低,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大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关于寻衅滋事和抢夺罪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到你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quot;情节恶劣的quot;,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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