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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律师会见怎么收费

汤**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1 09:39:48 336人阅读

黑恶势力犯罪律师会见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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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向您普及一个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基本知识:针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法律案例,律师事务所所收取的律师费用往往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负担以及律师本身的职业素质等多重因素而有所差异,并不能直接将其视为固定数值对待。在具体实践中,常见的律师服务收费手段可包括计件金额式收费、计时收费以及风险代理收费这三种主要形式。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涵盖有黑恶势力犯罪情节的案件,由于其复杂微妙、敏感严重的特性,律师服务费用可能会相应地提高。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令第66号第十六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向对方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2024-07-11 09: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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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酬金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根据许多具体情况进行考虑的议题。比如,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每一宗案件时所面临的难题、所需付出的劳动量以及律师本身的专业化程度等等,这些都会对他们应得的报酬产生影响。因此,律师的收费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律师们可能采用多种形式来获取报酬,如按件计费、按时计算或风险代理等等。在处理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时,由于这个领域具有极大的敏感性且问题的性质非常复杂,所以,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很有可能会超过常规水平。

2024-07-11 09: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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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通常主要参考如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是案件的复杂程度;
其次是律师所需要投入的工作时间及精力;
最后则是律师本身的专业素养与经验。因此,律师服务费用并无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实际操作中,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可能包括计件收费、计时收费以及风险代理收费等多种形式。
然而,当涉及到黑恶势力犯罪这类具有高度敏感性且极其复杂的案件时,由于其特殊性质,律师服务费用可能会相应提高。

2024-07-11 09:39:48 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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