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六百八十七条款明确,若债务人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之人,其保证人则可行使免除其应尽担保义务的权利。此即阐明,倘若债务人身处失联状态,其保证人有权选择放弃等候债务人为履行还款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的权利,进而能主动以自身名义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职责,具体包括偿还尚未还清的贷款负担。然而,若保证金合同有设定连带责任保证之条款,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无需再等待债务人为履行还款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在此种情形之下,保证人便可直接着手偿还尚未还清的贷款负担。总而言之,若债务人身处失联状态,保证人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自由选择放弃等候债务人为履行还款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的权利,或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直接着手偿还尚未还清的贷款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024-07-11 10:55:2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香港-九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债务人均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时,担保人得以行使其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之权利。这意味着,若债务人行踪如谜,担保人得选择不再停留于等待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阶段,进而主动担负起担保责任,涵盖了结清各类贷款之范畴。然而,倘若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可知,债权方得以无需等待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径直向担保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之要求。在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有权直接负责结清贷款事宜。综合以上论述,若债务人行踪成谜,担保人可依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选择放弃等待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之权利,或在连带责任担保之情形下直接负责结清贷款。
2024-07-11 10:55:2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江西-九江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债务主体难以查找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时,担保人有权抛弃自身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当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担保人可以选择放弃等待债务人生存期间财产强制执行的权利,进而主动承担起担保责任,其中包括偿还贷款等义务。然而,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提出履行担保责任的要求,无需等待债务人生存期间财产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有权力直接偿还贷款。综合以上分析,若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担保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选择放弃等待债务人生存期间财产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直接偿还贷款。
2024-07-11 10:5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