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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已注销,如果总公司无法偿坏债务,分公司负责人需要负责吗?

pub****662 广东-广州 公司解散咨询 2024.07.10 23:33:43 371人阅读

分公司已注销,如果总公司无法偿坏债务,分公司负责人需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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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5:29:17 回复

可以。总公司可以办理分公司注销手续,要交两个文件: 一是总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会议决议的文件, 二是财务报表,显示分公司已经清理完毕债权债务,注销完毕以后,工商局会叫你上交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可以。总公司可以办理分公司注销手续,要交两个文件: 一是总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会议决议的文件, 二是财务报表,显示分公司已经清理完毕债权债务,注销完毕以后,工商局会叫你上交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我认为你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权利。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解散的需要成立清算组,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对已知的并能够送达的债权人应直接通知,对不确定的或无法送达的债权人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据你所述,已经有了仲裁裁定并申请强制执行,应为明确的债权人,并实际你应该可以直接送达。因此公司应直接将其解散事宜通知你并要求你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未通知,属公司责任,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因此,你可以要求股东就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对你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你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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