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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与担保人同责吗

王** 福建-宁德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7.10 17:11:42 436人阅读

借钱人与担保人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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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条款,当担保存在时,常见的保证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时未就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或协议内容模糊不清,通常将依据一般保证责任原则来承担相关保证责任;反之,如果在担保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称之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方与担保方负有相同的责任,这便意味着他们需要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很可能已经达成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共识。若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那么他们将按照该约定以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他们之间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那么他们将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责任。若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亦可向保证人提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但若他们之间并无连带责任保证约定,那么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总而言之,借款方与担保方是否负有相同的责任,关键在于他们之间的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具体约定。若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他们将共同承担责任;反之,若无此约定,他们将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4-07-10 17:1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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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保证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若当事人于保证合同之中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应依一般保证之原则承担相应之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中已载明保证人和债务人均需就债务负连带责任者,则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倘若借款方与担保方负相同责任,即表明二者共同承担债务。此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存在连带责任保证之约定。若双方确实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则须按连带责任保证之方式承担责任。如双方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则应依据一般保证之规则承担各自的责任份额。若确存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权方可向债务人为求偿,亦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额度之内承担保证责任。倘若未订立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总而言之,借款方与担保方能否共担债务责任,端视其在保证协议中所确立的保证方式而定。当二者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之时,双方便需共同承担债务。反之,若无此类约定,则需依据一般保证规定承担责任负担。

2024-07-10 17:1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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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确保责任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如合约各方在保证合同中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一般保证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方与担保方负有相同的责任,即表明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此种情况下,双方间可能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若双方确实存在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则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各自的责任。反之,若双方并无明确的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则应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各自的责任。若双方确有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亦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双方并无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则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总而言之,借款方与担保方是否负有相同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方式。若双方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则双方将共同承担责任;若双方并无此类约定,则双方将分别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各自的责任。

2024-07-10 17:11:4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需要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在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担保人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形式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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