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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蔡* 江西-九江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7.10 17:57:44 473人阅读

挪用公款罪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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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具体界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四项要素:
首先,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或接受国家授权代为管理、运用公共资金的相关人员;
其次,犯罪分子须有擅自挪用公款的现象,即未经合法程序,私自将公款用于个人谋取利益的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或是在超过三个月期限后仍未归还所挪用的公款;
第三,被挪用的公款金额需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与其担任的职务存在关联性。若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并无侵吞公款的意图,仅是暂时性的挪用公款,则不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4-07-10 17: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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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挪用公款罪之定罪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实施者需为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或是被赋予特定职权管理、支配公共资金的个体;
其次,违法者必须实施了相应的挪用公款举动,即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共资产用于私人盈利性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或者在借用款难以收回的情况下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
再者,所挪用的公共资金额度必须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法定标准;
最后,该挪用行为必须与其所担任的职务存在关联性。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侵吞公共财产的意图,仅是暂时性的挪用行为,则不构成贪污罪。

2024-07-10 17: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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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九江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属于具有公务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是被委派并负责管理、运用公共资金的人员;
其次,实施了实际的挪用行为,即将公共经费擅自用于私人利益活动、违法行为亦或是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再者,所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最后,挪用行为必须与其职务相关联。若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并无非法占有之意图,仅为暂时性挪用,则不构成贪污罪。

2024-07-10 17:57: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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