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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被简称为“帮信罪”,它的具体含义是指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对于该罪名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主观意识,即他或她必须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帮助,这种帮助可以是技术层面的,也可以是经济层面的;
最后,这种帮助必须对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10 14: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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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以明确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条件,同时指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各种形式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服务;又或者向其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类型。作为一种独立的触犯刑法的罪名,该罪名的确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他人的犯罪意图,而且还需要在客观事实方面确实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且这种协助对于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4-07-10 14: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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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北海
帮信罪,又称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意即在明知他人可能正计划利用信息网络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之际,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是进行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辅助性工作。该类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普遍具备以下三要素:
首先,犯罪嫌疑人需在主观意识上明确知晓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意图;
其次,被告人为其提供的确切帮助必须是实质性的,且这种帮助对于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最后,这种帮助行为必须是直接导致或促进了犯罪活动的发生和发展。
2024-07-10 14:08: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