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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效要承担哪些责任

王* 福建-宁德 个人债务咨询 2024.07.10 15:33:27 473人阅读

借条无效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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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某张借据被确认为无效,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行为人由此无效行为所得之财产务须归还给特定对象。而在无法实现财产归还或者根本无必要进行归还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值相对的补偿。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过失,他(她)便需向另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双方均在过错方面有所体现,他们则各自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并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倘若借据被判定无效,借款方以及出借方恐怕要按照各个当事人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07-10 15: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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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借据被鉴定为无效性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由于该无效行为产生的收益与所得,应由行为者全数返还给受损失一方。若是无法完成返还,或者返还已然无实际价值和必要性时,则需进行折算补偿。倘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那么他/她就必须对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反之,若双方均有过失,则他们将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借据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以及出借人都有可能需要依据自身的过失程度,承担起相应的返还财产、折算补偿或是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024-07-10 15:3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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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司法程序判定某项借贷协议为无效性质,则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处理,即当事人因实施此种无效行为而获取之财产应当立即退还。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存在部分情况下无法实行返还或无须进行返还,针对此类情形,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其进行适当的财产折价补偿。如其中有任何一方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前者就应对后者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反之,若双方均有过失行为,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借贷协议被判定为无效后,借款人与出借人均需根据自身在整个事件中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024-07-10 15:33:27 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因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均是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担保,不应超出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的预期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在这范围内也是在其对于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最大利益所在,并不低于其利益预期。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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