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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与产权变更一样吗

彭** 江西-九江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2024.07.10 14:58:57 342人阅读

产权纠纷与产权变更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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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操作流程各异:房产更名作为由开发商主导的业务,在购房企划阶段,购房者可通过修订并变更与开发商所签署之购房合约,从而让特定房屋的所有权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另一个人或多人共同持有。此过程中,房产的所有权始终保持不变。而房产过户则是在房地产交易所的协助下实现所有权的转移,且会致使所有权人的身份发生相应的变动。
(二)不动产证书拥有与否:房产更名通常发生于住宅的不动产证书尚未正式颁发之际,通过向开发商注册并签发证书,再另外订立新的购房协议便可完成。然而,房产过户则必须在原业主已经持有房屋不动产证书的基础上展开,并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以达到过户效果。
(三)所需费用不同:无论房产更名或是房产过户,在执行过程中必将涉及到一定数额的费用。然而,这两种途径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费用分摊模式却存在着显著差异。对于房产更名来说,其收费相对固定,仅需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时,缴交一笔较小的更名费用。随后,开发商将通知被更名方共同携手申请办理不动产证书。反之,房产过户的形式更为多样化,除基本费用外,在办理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各种形态的税赋,低至数千元人民币,高至上万元,尤其是当原房东或者被过户方手中持有的房产数量超过一处时,所负担的税费会随之增加。因此,房产过户所需支出的费用无疑整体上高于房产更名的支付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2024-07-10 14:5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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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屏东县

(首先)二者在执行方法上具有明显差异:房产更名主要由开发企业负责,购房者在选购房产时,可通过修订与开发企业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其他人士或若干人共享,在此过程当中,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然而,房产过户手续则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买受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市、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通过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得以顺利转移,相应的所有权人也会出现变化情况。
其次,关于是否持有不动产权证的问题:房产更名通常发生在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尚未办妥之际,购房者只需在开发企业那里进行登记备案,重新签订购买合同便可实现更名目的。相较而言,房产过户须以原业主已取得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前提条件,通常通过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来完成过户手续。
再者,两者在收费环节亦有所差异:无论是房产更名,抑或是房产过户,在处理过程中皆需支付一定费用。然而,二者的具体金额以及费用征收方式却存在较大差别。房产更名主要涉及固定费用,即在开发企业与购房者重新订立购买合同时收取一定的更名手续费,随后,开发企业将会通知被更名者前来共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事宜。而房产过户由于涉及多项程序,除了缴纳基础费用之外,还可能需承担各种税费,最低数额为数千元人民币,最高可达数万元人民币;如若原房主或者接受过户者持有多套房产,还应额外负担更高额的税费。因此,房产过户所需支付的各类款项相对房产更名高出许多。

2024-07-10 14:5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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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九江

首先,两种操作方式存在差异。房产更名主要是由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购房人士在购买期间只需向开发商提交申请并对先前签订的购房契约进行修改,以便将房产的所有权赋予另一方或多方共同持有。在此过程中,产权持有人的身份不会因此而变更。然而,房产过户则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流程,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正式办理。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产权易手从而导致所有权人发生变更。
其次,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不动产权证书方面的差别。房产更名通常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颁发之际进行的,只需要向开发商履行注册手续,重签购房合约便可顺利完成。然而,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是原业主必须已经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也是通过转让房产所有权经由合法程序实现房产过户的必备条件。
最后,尽管两种方式都会涉及到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但具体金额及收费规则却存在显著差异。相较而言,房产更名所引发的费用较为固定,在开发商与购房人重新签署合同并获得批准后,需缴纳相应的更名费用。随后,开发商将通知受更名影响的那部分人士前来共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然而,由于房产过户所需法律流程较为繁复,在办理时除须缴纳基础费用外,还可能引发出各类税费支出,最小额度为数千元人民币,最高可以高达数万元人民币。若涉及原业主或新房东手下拥有多套房产,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将进一步增加。因此,房产过户所需承担的经济负担相对于房产更名来讲无疑要大得多。

2024-07-10 14:58:5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变更纠纷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比较多的,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能够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下述四种情况下,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考虑哪些因素
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会重点考虑。
(三)变更抚养权证据的认定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收集以下些证据才能被认可: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人民在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案件时,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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