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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务可以承认吗

苟** 江西-九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7.10 14:54:47 381人阅读

虚构债务可以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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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如若恶意串通,以诉讼或者调解等合法形式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那么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并不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倘若一方当事人运用虚构债务这一手段,企图通过上述方式来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类申诉予以坚决驳回,同时根据具体情节严重程度给以相应的罚款措施或拘留处罚,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进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虚构债务这一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4-07-10 14: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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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用诉讼或调解等途径,故意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理权益,是不容许存在的。如有一方蓄意制造虚假债权,企图透过上述通道对另一方的正当利益进行侵犯,那么人民法院应坚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罚款乃至拘留处罚;倘若情节特别恶劣,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从而面临刑事追责。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虚构债权是无法得到认可的,这是一种非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惩。

2024-07-10 14: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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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恶意串通,通过诸如诉讼或者调解等法律手段,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其中一方故意虚构债务,企图以同样的方式侵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拒绝接受并审理该项请求,并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虚假主张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司法拘留;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虚构债务是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2024-07-10 14:54:47 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
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对此,最高人民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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