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责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充足证据。尽管缺乏直接的书面或实物证据,通过构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多元化渠道,仍可用于验证和认定借款事实是否确实发生过。倘若出现部分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借款事件存在的情况,然而在合并考虑其他的间接证据之后,法院将根据审慎斟酌和推断,得出准确而稳固的内心确信,并据此作出理性且公正的裁决。因此,即便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有效地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仍然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与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启动诉讼程序之际,涉案人士有责任立即向法庭提交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应对其所陈述之主张承担确切的举证义务。即便缺乏直接的书面凭证或者实物证据,涉案人士仍然可以通过陈述事件经过、寻找证人证言、搜集电子数据以及制作视听资料等多种方式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如果手头的证据无法直接揭示借款的实际情况,但是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话,法院便可在全面分析后得出结论,建立起确凿的信心。因此,即便缺乏直接的证据,若能够有效地从其他途径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依然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2024-07-10 11:26:01 回复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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