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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结束了,为什么现在打电话给我说还有离管时间?

ask****542 贵州-安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10 16:17:01 371人阅读

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结束了,为什么现在打电话给我说还有离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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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警方那边什么情况没有,当时是涉嫌什么罪名

2024-07-10 16:17:51 回复

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监管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扩展资料:案例:被判缓刑却不报到 男子逃避监管被网上通缉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可罪犯余某迟迟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最终摊上“大事”。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余某,南安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然而,市检察院日前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发现,一个月的报到时间早就截止了,余某却迟迟不见人影,也未到市司法局报到。为了弄清楚余某的行踪,市检察院检察官小林马上与市司法局联系,却被告知并没有“余某”这名缓刑犯。判决生效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制作了,为何市司法局却一无所知。小林转而到市法院询问,相关办案人员表示,答复文书早就送出去了。经调查取证后,小林发现,对于被判处缓刑罪犯的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均是由罪犯自行送达。此次余某未按规定报到,导致市司法局未收到余某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就无法进行建档列管和追查,这才发生漏管的情况。
因余某逃避监管,缓刑无法执行,小林便向市检察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市法院、市司法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余某撤销缓刑,对余某收监执行。
最终,市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市司法局也发函至公安局,要求对余某进行通缉、追捕,并在抓捕后协助将其送交执行刑罚。
参考资料:闽南网-被判缓刑却不报到 男子逃避监管被网上通缉

哺乳期监外执行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社会学、医学的角度,让妇女哺乳自己婴儿,有利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处遇。刑事诉讼法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原则上不采用羁押方式,是从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怀是有限度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对哺乳期妇女刑罚的虚置,对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是有时间限度的。哺乳期期限具体规定,从刑事诉讼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不难找到哺乳期的明确规定。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明确指出,妇女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也明确“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从这些规定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国家对哺乳期的规定一般为一年,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监外执行的妇女认为其哺乳期需要适当延长的,可以向当地担负监外执行监管职责的执法机关和担负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由它们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选出一家,委托该医院对妇女做出检查后出具是否延长哺乳期证明,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这样既严肃规范了法律执行,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执行,监外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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