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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有基准刑吗

苏** 福建-宁德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12:17:16 485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有基准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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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处罚;
其次,对于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犯罪,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后,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7-10 12:1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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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量刑情况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其次,若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重伤,那么其量刑范围将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间浮动;
最后,当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者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2024-07-10 12:1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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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故意伤害行为所适用的刑罚规定,主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故意伤害罪通常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
其次,若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其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后,若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其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进而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将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制裁。

2024-07-10 12:17: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站建设时,天线必须高于天线主射线方向距离天线22米以内建筑物1.2米以上。在这样情况下(包括在居民楼顶安装基站天线),通信基站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会对人体与环境造成危害。  现在科学还不能说明长期受辐射和癌症的关系,和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能说明白的是移动信号发射台(基站)的天线发射最大功率是20瓦,发射频率是900兆赫兹(或1800兆赫兹),到达人体时一般在毫瓦量级;手机的最大发射功率是2瓦.打手机时受的辐射手机会远远大于基站.有辐射,但都在国家安全标准内,不会对人体有不良什么影响的.通讯设施的发射塔都是经过当地环保局批准建的,功率很小,在200mW以下,对人基本没有危害.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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