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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拘留会判刑吗

王** 福建-宁德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10 12:11:32 432人阅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被拘留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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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并不必然导致服役。刑拘作为一项刑事侦查强制手段,与最终判决是否涉及刑罚并无直接关联性。通常来说,在犯罪嫌疑人身陷刑拘境地之后,公安机关仍需展开深入调查。若经查实,涉案人员实际上未曾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则将立即解除其刑事拘留限制。
1、在调查过程中或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倘若侦查机关认定涉案人士并无犯罪事实,便可依法决定取消该刑事立案;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构审查提起诉讼之后,若公诉机关判定无罪或无需追偿刑事责任,即可作出不起诉裁决;
3、若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理环节,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程序,法庭若采信侦查机关意见宣告涉案之人无罪或豁免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024-07-10 12: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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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并不能确定一定会判处刑罚。“刑拘”乃是一项刑事侦查方面的强制性措施,与最终法院是否作出判决并无必然的关联性。通常来说,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仍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若侦查部门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便会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工作完成后,若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若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过审判程序,若法庭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便可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024-07-10 12: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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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实际上,涉案人员未必会面临法律制裁。所谓刑拘,乃一项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与之最终身为法院是否判定有罪并无必然联系。通常来说,当犯罪嫌疑人物理上被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司法机关仍需展开深入调查,假如经其侦查发现无确切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便会立即予以释放。具体而言:
首先,在侦查过程之中或完毕之后,若侦查机关判断涉案人员不具备犯罪事实,抑或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有权直接取消该案件;
其次,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后,若公诉机关同样认定无犯罪事实或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他们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法庭若认为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抑或是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能够宣示大白于天下,或者就此解除追责。

2024-07-10 12:11:32 回复

先会见了解案情,三十天报捕时抓紧时间取保出来。优先电话咨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嫌疑人的亲属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嫌疑人被刑拘了家属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了解犯罪人涉嫌的罪名、被关押的地点、办案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办案人的名字等,同时建议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2、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这期间,只有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了解下列情况: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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