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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这地种不了农作物?

ask****426 甘肃-兰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7.10 15:54:17 331人阅读

我有一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这地种不了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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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咨询解答:74708条

您好!找村委会进行沟通。

2024-07-10 16:04:3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的性质作出说明,但是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且是有益物权。《物权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使土地关系得以稳定化和长期化,就要用物权化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就是一个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力和支配性效力的过程,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很多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被削弱和忽视。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法定化,意味着该权利是相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物权种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可以稳定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以及地方政府随意调整土地上的关系,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更为重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物上请求权。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被妨害,权利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返还财物、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该项权能较债权请求权更有效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定为物权,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这样规定可以更加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 :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其承包村组的土地转包(出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情况及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土地名称为:,总面积:亩,四至界限为:。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注:不得超过甲方承包期剩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二、转包(出租)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包(出租)报酬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乙方应于当年月日前以货币方式向甲方付清。
(1)按实物折值计算,每亩地年报酬相当于斤小麦(或玉米、稻谷等)的价值,年总报酬相当于斤小麦(玉米、稻谷等)。单位价格按交款年中级质量国家收购价或者一季度市场价格计算。
(2)采取浮动方式,第一年每亩地报酬元,当年共计元。从第二年起,以第一年为基数,每年上浮递增%。
三、土地用途
转包(出租)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或者建长期农用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照约定收取土地流转报酬;
4.维护合同约定乙方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负责与所在村(组)衔接,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享有代替甲方按村集体制度使用公用道路和农田水利等设施的权利;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转报酬;
5.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应保障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应当取得甲方同意,由甲方在再流转合同上签注同意意见并留存一份;
6.服从甲方所在村对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支付流转报酬,按月承担应缴资金 ‰的滞纳金;逾期个月未支付的,甲方催缴无效可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3.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损害和擅自再流转,甲方制止无效可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和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处理有规定的,同时从其规定。
七、其他约定
1.国家和集体有关土地的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土地直接收益归甲方享有。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占用土地和规划调整占用土地不属于违约,征地安置补偿归甲方享有,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相关资金中给乙方相应补偿。
2.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合同,相关补偿双方协商解决。承包期满地面附着物移交的相关事项双方到时协商解决。
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1)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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