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刑事拘留并不能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
然而,若因司法程序被错误执行而导致拘留,例如未经授权的决定或调查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行动等情形,此时便可尝试申请国家赔偿。
另外,若前期经过合法审批,但是拘留时间超出正常范围,通常为37日,并且随后该案件被撤销、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则当这两种情况皆符合时,方可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实际生活中,这类情况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一般情况下,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定的审批流程,在依法实施拘留措施之后,且在规定期限内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最常见的情况便是刑事拘留期满后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则会将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状态,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不会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通常情况下,若个人遭受到了刑事拘留的待遇,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然而,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使得当事人有权利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讼,即:
首先,如果对当事人采用拘留措施是违背程序规定的,例如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办案人员擅自做出决定;
其次,即使拘留行为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但是如果拘留时间超出了法定的37天限制,并且在此之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定为无罪,那么在上述两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当事人便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然而,实际生活中,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执法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严格执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对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强制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在刑事拘留期限结束后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而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进而将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常是没有资格获得国家赔偿的。
通常来说,被刑事拘留的公民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
然而,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拘留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例如未获得相应审批权限便由执行人员自行作出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另外,即使前期的拘留决定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合法审批程序,但是若实际拘留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一般为37天——并且随后案件被撤销、起诉方未能提起公诉或被判定无罪,此时当上述两种情形并存,当事人便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在实践操作中及其罕见。一般而言,在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之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最常见的情况便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上报检察院进行批捕,而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后则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此种情况通常不会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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