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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退还还构罪吗

赵** 广西-北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10:32:41 482人阅读

侵占罪退还还构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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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占罪,又被尊称为"侵占罪(代理管理之他人财物)",该名词主要是指某些行为主体将原本由其应代理管理的他人之财产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其拒绝归还或者交出此部分财产的行为。然而,若行为人在侵占之后能够主动地将所侵占之物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通常会被视为一种减轻刑罚的情节,但是这并不代表此类行为便不再构成犯罪。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行为人归还财产的时间、动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关于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七十条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7-10 10: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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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全称为“侵占罪(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其定义为行为人擅自将原本由自己代为保管之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拒绝归还或者交付给原所有者的行为。若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地将所侵占之物归还给原所有者,这通常会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因素,然而,这并不代表此类行为便不再构成犯罪。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行为人返还物品的时间、动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关于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中。

2024-07-10 10:3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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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所有权罪,简称"侵犯所有权罪",亦称为"代为管理的他人财产占有罪",系指行为人非法地将被代理人或信托人等授权以其名义持有的他人财物占据为己有,并且此种占据行为达到特定数量标准,同时拒绝将这些财物归还给原所有者或者将这些财物交付给原所有者,从而构成犯罪。若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后主动将所侵占之物归还,这通常会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酌定情节,然而,这并不代表此类行为便不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行为人归还财物的时间、动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侵犯所有权罪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中。

2024-07-10 10:32: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拒不交出的、拘役或者罚金,不能构成侵占罪,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在我国的刑法中。《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并没有在侵占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处罚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拒不退还的。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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