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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刑事拘留要多久

张* 江西-九江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10:02:22 306人阅读

销售假药刑事拘留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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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涉案人员由于售卖伪劣药品之举而遭致公安机关逮捕,通常需历经七个月方可接受审判定罪量刑。详细分析如下:
首先在公安环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有最长为37日的时间进行侦查取证,随后在逮捕之后,侦查羁押期通常为两个月;
其次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将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审查起诉;
最后在法院环节,审判过程通常持续三个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7-10 10: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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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因涉嫌售卖假冒药品的违法行径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将需历经七个月左右的时间方可依法定罪量刑。具体过程包括如下四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公安部门处以刑事拘留,为期最长可达三十七日之久,随后进入侦查阶段并进行逮捕行动,在此期间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第二阶段,交由检察院接收案件并进行起诉,在此阶段所需耗时一个月;
第三阶段,法院接手审理并做出判决,耗时约为三个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024-07-10 10:0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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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九江

若行为者因非法贩售假药而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通常情况下需历经七个月方可进行审判。具体而言,整个司法程序可分为三大阶段:
首先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的侦查阶段,其中包括拘役期内的调查,最长期限为37天,以及逮捕后的侦查和拘留,一般为两个月;接下来是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最后是法院的审理判决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要三个月来完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拘留措施,这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理的案件侦查工作中,对现行犯罪或涉嫌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2024-07-10 10:02:22 回复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但拘留期间发现确实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被批捕。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销售假药要看情节,情节严重的就不仅仅是拘留问题了。详细内容如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上位法的变化,使得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亟需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为此,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细化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劣药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
第一条以列举的形式,对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这些规定都是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制售假药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  此外,《解释》
第五条
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这说明不论行为人制售假药还是劣药,只要符合上述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都应以此来量刑。  细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  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解释》从数额、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解释》
第三条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包括: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同时,《解释》
第四条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致人重度残疾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医务人员知假买假视为“销售”  《解释》
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司法解释增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并明确了“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  “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解释》对其销售行为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韩耀元表示,为有效防止这类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印制标签、说明书视为“生产”  据韩耀元介绍,近年已查获的案件情况显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相关部门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通过声称自己“不知道”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
第六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其提供资金、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耀元说。  明确假药、劣药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一律都构成犯罪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作为主要证据的“假药”、“劣药”如何认定由于相关法律未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解释》
第十一条
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行为,仍然有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出罪条款’。”韩耀元说。  此外,《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规定明确了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的司法效力,对有效改变制售假劣药犯罪案件发生多、刑事追诉少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谢谢阅读!

如果确实是不知情,且尽到了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仍然不能知道是假农药的,那就不涉嫌犯罪,如果明知,或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那有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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