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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欲论及于担保借款责任的归属,这需根据保证合同中所做的相应规定方能确定。若保证合同清晰明了地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担负债务的责任予以明确,那么此种情况便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若保证合同中仅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所列举的任一情形。此外,保证的范围应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若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方式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明,那么此处应当依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总而言之,担保借款责任的归属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方式、责任类别(即是否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抑或是一般保证)以及保证范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4-07-10 10:2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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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香港-九龙
关于担保借款义务之承担,这主要视保证合同中所载明之条款而定。若保证合同明确规定出保证方与负债方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那么该类性质的保证称作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况之下,债权人既可请求负债方履行债务,亦可要求保证方在其承诺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倘若保证合同仅规定保证方应负一般保证责任,那么保证方只有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于负债方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无法满足债务需求之前,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所列举的任一情形。此外,保证的范围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若保证合同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将依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保证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总而言之,担保借款的责任究竟如何承担,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包括保证方式、责任类型(如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保证的范围等方面。
2024-07-10 10:2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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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九江
在探讨有关借贷担保义务的问题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内容。假如在严谨制定的保证合同之中,已经明确清晰地确定了担保人与借款方都需对相应的债务负担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便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之下,债权人既可选择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债务,同时亦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若保证合同中仅约定担保人为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裁决,且针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之一。此外,保证的范围应当涵盖主债权以及依据债务产生的利息、因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因损失所给予的损害赔偿款项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特殊的合同约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则)。若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的载明且约定模糊不清,此时应依照一般的保证责任来承担担保的义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相关条文)。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借贷担保的义务具体取决于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方式、责任类型(即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保证的具体范围。
2024-07-10 10:2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