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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案已经立案,我是受害者家属,派出所还没有出结果,如果是对方无罪,我想复议?

pub****762 天津-津南区 无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13:26:09 390人阅读

猥亵案已经立案,我是受害者家属,派出所还没有出结果,如果是对方无罪,我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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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的可行性:在猥亵案中,如果受害者家属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如对方可能的无罪认定)有异议,首先应当明确这种异议是基于何种理由。如果异议是针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诉、控告或提起自诉)来寻求救济,而非简单的复议。
复议的时机:复议的申请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复议是针对立案决定的,那么通常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如七日)内提出。但如果案件已经立案并进入调查阶段,那么复议的时机可能并不适宜,因为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尚未确定。
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果受害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或案件处理过程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明确载明申请复核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受害者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提起自诉或申诉:如果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不符合受害者家属的预期(如对方无罪释放),且受害者家属认为案件存在明显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自诉或申诉。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诉和申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较为严格,需要受害者家属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主张。

2024-07-10 21:5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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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红桥区 咨询解答:4216条

您好,请问目前是什么情况

2024-07-10 14:4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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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东区 咨询解答:38554条

您好,您有什么问题需要帮助

2024-07-10 13: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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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1717条

您好,可以进行复议#

2024-07-10 13:3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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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769条

您好,警方给您大体说了是什么结果吗

2024-07-10 13:3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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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和平区 咨询解答:28条

您好,您可以说一下情况

2024-07-10 13:2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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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南开区 咨询解答:217条

有猥亵的相关证据吗?立案多长时间了

2024-07-10 13: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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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咨询解答:111条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正在查看您的问题

2024-07-10 13:28:49 回复
地区:天津-蓟州区 咨询解答:1043条

可以试试拨打一下政法干警违法举报电话

2024-07-10 15:1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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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对于该取保的结果是否认可

您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也是需要程序的,并不保证几天之内必然出结果,耐心等待并及时问询即可。若需要专业律师的深入解答,可以点击我的头像直接沟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可以根据其特征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对于“暴力”的定义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对于“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或满足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2、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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