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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抓人必须要满足几个证据

黄* 福建-宁德 强制措施咨询 2024.07.10 09:00:26 398人阅读

盗窃罪抓人必须要满足几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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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中国,公安部门对于被指控犯下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法律措施,如同逮捕,通常都要求手头必须有扎实、充分且确凿无疑的证据来支持这些行动。这些证据范围广泛,然而并不仅限于案发现场搜集到的物理证据、目睹整个犯罪过程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监控设备记录下来的影像资料、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坦白交代以及被盗物品或者被盗资金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确保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
同时,我们还需要保证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并不是说每一次都需要收集到特定数量的证据,关键在于这些证据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足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24-07-10 09:0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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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涉及到任何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若想要由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执行逮捕命令,则必须确保具备确凿、充足的证据支持。这其中涵盖的证据类型可能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现场物证,其次有目击证人提供的对犯罪事实的详细描述与陈述,还有就是给定场所的监控录像记录以及嫌疑人本人的供述。
此外,证词中所认定的犯罪所得,即赃款或是赃物,也是其他证据来源之一。对于这些构成证据链条的各种要素,我们还需进一步确认其合法性及真实性,以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严谨性。
值得注意的是,并没有固定的证据数量要求,关键在于所收集的证据质量如何,以及它们是否能够共同构建起一个完整而有力的证明体系。

2024-07-10 09:0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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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公安机关在判定涉嫌犯有盗窃罪的疑犯是否应被采取强制性法律措施,例如进行逮捕,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存在确凿且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涵盖内容较为广泛,其中可能涉及到诸多方面,诸如现场财物痕迹、目击者证词、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疑犯坦白承认的陈述以及涉案赃物或者为之转账的赃款等等。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能够完整地揭示疑犯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并且其合法性与真实性也必须得到严格的保证。实际上,并没有固定的证据数量要求,关键在于所收集的证据质量及其数量能否构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明体系。

2024-07-10 09:00:26 回复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抢劫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
   第
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
   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的转化前提如何理解呢?其争议焦点是盗窃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理论界、实务界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应按刑法第269条定罪,称之为否定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的“犯盗窃罪”未有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而暴力行为严重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但是要排除小偷小摸的行为;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的行为,后为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刑法第269条定抢劫罪,应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称之为有限否定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应理解为已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即肯定存在数额较大或盗窃次数在3次以上的。

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从刑法第269条规定来理解,行为人犯罪目的具有双重性:
(1)、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后者是最主要的、直接的目的。假如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属于转化抢劫,构成其他罪的,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第
三、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应理解为盗窃的作案现场,如果行为人逃离现场时立刻被人发现而在视线范围内进行紧追的过程,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就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应理解为行为人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或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不交罚金,说明没有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很难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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