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多次拿走别人的外卖是盗窃罪吗

多次拿走别人的外卖是盗窃罪吗

董**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09:30:29 302人阅读

多次拿走别人的外卖是盗窃罪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九江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反复从别处取走他人的外卖食品,则有可能被视为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物且侵占数额较大或经过数次盗窃行为者,均将认定为犯有盗窃罪。此处所说的"多次盗窃",通常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无论每一次所盗窃财物的价值为何,都有可能承担刑法的追责。所以,若此类行为频繁发作,相关人士就有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7-10 09:30:2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湖北-省直辖

长期连续性地非法占有他人外卖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被定义为盗窃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若有通过非法手段,如秘密窃取、欺骗等方式,侵犯国家、集体以及私人合法财产权,且其行为导致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即“数额较大”,或者在两年之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无论每次盗窃的具体金额大小如何,均将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此,如果此类行为频繁发生,那么相关责任人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4-07-10 09:30:2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江西-九江

若多次非法取走他人的订购食物(外卖),这无疑是违法行为,也可被视为盗窃。
根据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任何私自盗窃公私财产、且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或实施对象为多次者,即构成犯罪。在此之中,所谓“多次盗窃”的定义通常是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嫌疑人进行了至少三次以上的盗窃行动。在此情况下,无论每次盗窃的金额大小如何,都有可能触发法律的制裁。因此,如果此类行为频繁出现,那么相关人员将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2024-07-10 09:30: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拿走暂时遗忘物算盗窃吗问题解答如下, 拿走暂时遗忘物不算盗窃,如果当事人找到拿走钱包的人不给,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以上的,涉嫌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拿走别人的遗忘物盗窃罪是否成立 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本人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但两罪犯罪故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 可见,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也即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持有人是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