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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寻衅滋事罪认定证据有什么

李**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07:37:06 432人阅读

打人寻衅滋事罪认定证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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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对某项打人行为进行定罪时,倘若将其纳入到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内,通常必须提供以下各类证据:
1.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或者是目击者的证言,以证明该行为人有引发争端、挑起冲突的表现以及实施了打人的具体事实。
2.受害人所接受的伤势鉴定报告,用以展示伤害程度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及因果关系。
3.行为人的口头陈述或者自我叙述,承认自己确实犯下了相关罪行。
4.实物证据,例如凶器等,能够进一步确认打人行为的真实性。
5.关于周围环境和事件发生时间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缺乏合理的动机和原因,属于任意滋事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7-10 07: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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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经法院评定,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打人行径,往往需依赖如下几种类型的证据进行判定:
首先,合格的现场监控影像或者经由目击者所提供的相关证词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行凶者的挑衅行为以及后续的打人行为。
其次,受害者在伤势痊愈后应尽快提交相关的法医学鉴定报告,通过其伤情的严重程度来明确披露该行为与行凶者所实施之行为间的必然联系。
再者,行凶者的口供或者自我陈述亦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他们应当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诸如凶器等实物证据也能有力地证明打人行为的存在。
最后,周围环境及时间因素的相关证据也不容忽视,这些都有助于证明行凶者的行为缺乏合理的动机,属于任意滋事的范畴。

2024-07-10 07: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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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若要确定某人的殴打他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行,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如下各类类型的有力证据:
1.被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地的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者的证词,以明确展示行为人的挑衅性行为以及其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具体事实。
2.受害者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用以揭示伤害程度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及因果关系。
3.行为人的口头陈述或者自我叙述,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犯罪事实。
4.实物证据,例如作案工具等,能够进一步确认殴打他人的行为的确切性质。
5.周围环境及其对应时间的关键证据,用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任何合理的解释,属于任意滋事的范畴。

2024-07-10 07:37: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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