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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请律师要什么手续

谢** 福建-宁德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07:42:27 366人阅读

抢劫罪律师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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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刑事诉讼且当事人需委任律师以协助处理案情之际,主要的程序环节如下述:
首先,委托人(往往是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应与律师签署委托协议,明确代理事宜以及相关的费用安排等细节。
其次,律师需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
再者,律师需要向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备案,并获得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最后,若有必要,律师可以申请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进行面谈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024-07-10 07: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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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在一位人士涉案可能被指控为抢劫罪名之际,若需寻求法律援助,其主要的办理流程应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委托人(通常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与律师签署委托协议,以明确代理事宜以及相关的费用等细节问题;
其次,委托人有责任向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
再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必须向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备案,并获取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最后,如有必要,律师可以提出申请,以便在看守所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于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2024-07-10 07: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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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在面临涉及抢劫罪名指控的个人需寻求律师协助时,主要的操作步骤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委托人(通常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亲属)应与律师签署一份明确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内容的委托协议。
其次,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犯罪嫌疑人士的身份文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接着,作为受托人,律师须履行报告和授权职责,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上报并领取授权委托证书。
最后,在情况所需的情况下,律师有权申请会面犯罪嫌疑人,以助力案件的进一步沟通交流。

2024-07-10 07:42:27 回复


一、抢劫罪加重犯多次抢劫如何理解所谓“多次抢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时间实施抢劫3次以上(含3次)。问题在于,多次抢劫是否要求各次抢劫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是要求每一次都构成犯罪还是要求一次以上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既遂是否包括构成连续犯的场合时间上是否有限制是否要求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对象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主观恶性较大,而非侧重于考虑多次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可以认为构成抢劫罪,甚至认为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必须以符合基本构成为基础,一个连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基本构成都不符合的行为,只能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更谈不上是某个罪的加重犯。抢劫罪基本构成中并没有如盗窃罪一般,规定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抢劫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此,不能将多次情节显著轻微的抢劫行为作抢劫罪认定,更不能认为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如校园里时常发生的“清钱”行为,即学生之间以强欺弱采用轻微暴力或胁迫夺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不造成实际的伤害,涉案财物数额也很小,主体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节上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案件,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抢劫”的规定,若按照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仅与抢劫罪的构成不符,也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此,我们认为,认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多次抢劫”,虽不要求各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须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态上,则不应作特别要求。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无碍于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和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二、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在连续犯问题上,我们认为,“多次抢劫”应当排除连续犯的场合。如前所述,刑法对于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主要是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考虑。而连续犯是出于一个故意而连续实施的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体现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关于多次抢劫是指在多长时间内抢劫3次以上,通常认为,“只要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都应当予以计算,作为抢劫的次数。”我们认为,在权威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这种解释还是可以维持的。有人认为,司法解释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解释为1年以内入室盗窃或扒窃3次以上,因此,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可以参照该解释,将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的时间也限制为1年以内。问题在于,多次盗窃在盗窃罪中是一个定罪情节,而多次抢劫在抢劫罪中却是量刑情节,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至于多次抢劫的地点和对象,我们认为不应限制为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的多次抢劫。实践中存在犯罪人将抢劫地点总选择在同一地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对象上也有可能犯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碰巧抢劫的对象为同一个被害人。而且,即便多次抢劫地点或者对象同一,也无损于多次抢劫行为所体现出的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和顽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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