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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挪用资金罪谁管辖

彭** 福建-宁德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7.10 05:26:43 416人阅读

挪用资金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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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其主要由我国公安机关内设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负责履行监管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一般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案以及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侵害等类违法犯罪案件,则交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并未被列为以上三种特殊类别犯罪之列,因此,在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024-07-10 05: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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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省直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主要由公安机关来承担处理,而涉及到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以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侵犯等性质严重的犯罪事件,则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并展开全面侦查。
然而,在所列之外的其他犯罪类型中,如挪用资金罪,其侦查权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

2024-07-10 05:2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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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涉及到各种形式的刑事案件,其侦查工作一般是交由公安机关负责,然而,针对特定的案件类别,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等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则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侦查权。
然而,挪用资金罪并不在上述特殊类型的犯罪之列,因此,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2024-07-10 05:26:43 回复

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挪用资金罪 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挪用资金罪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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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的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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