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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行为与洗钱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方**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05:53:01 490人阅读

跑分行为与洗钱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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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所谓的“跑分”行为,通常是指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他不法分子进行非法资金转接操作,以从中获取佣金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嫌触犯多项法律法规,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多个罪名。相比之下,“洗钱罪”则是在明知某项资产或收入源自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多种方式将其来源及性质加以掩盖、粉饰,使其看起来显得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7-10 05: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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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跑分”行为,通常是指通过特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他人完成非法资金流转动作,从而获取相应佣金的行为模式。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会触碰到诸如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法律风险和责任。相反地,如果有人明知这些收入属于犯罪所得以及其收益,仍然采用各种方法掩饰、隐藏这些资金的原始来源和真实性质,使得它们看起来象是合法所得,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洗钱罪。

2024-07-10 05: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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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跑分行为,通常特指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他方非法资金提供转帐服务,从中获取中介费用的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项罪名。
至于洗钱罪行,则是指明确知晓某项财产属于犯罪所获得之收益,却仍然通过多种手段对该笔财物的来源与性质进行掩盖、遮蔽,以使其看起来具有合法性。

2024-07-10 05:53: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掩饰、隐瞒犯罪为目的,实施掩盖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所不同的是: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二、洗钱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在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其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洗钱罪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所谓的“反洗钱罪”。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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