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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公章构成侵占罪吗

陈*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10 06:15:57 402人阅读

抢公章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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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抢夺公司印章的行为,其性质可能被界定为侵占罪,然而具体案件的定性还需要考虑案情以及相关证据等诸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往往被定义为行为人在未经授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非法占用、据为己有别人的财产,而且拒绝将该部分财产归还给合法所有者。因此,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私自夺取了公司的印章,并且没有意愿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公司内部的矛盾冲突或者管理上的分歧而暂时控制了公司印章,并且并未表现出任何侵占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不会被判定为侵占罪。在此,我们必须强调,对于任何犯罪行为的判定都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不能仅仅根据表面现象进行简单的推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7-10 06: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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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情境中,对企业印章进行盗用或抢夺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相关法规。
然而,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讲,侵占罪主要是针对那些非法获取和占有他人财产,并且拒绝交还给受害者的行为。假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未经授权就擅自夺取了企业的印章,而且没有任何归还的意愿,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企业内部的矛盾或者管理上的分歧而暂时控制了企业的印章,并且并未表现出侵占的意图,那么这样的行为可能并不符合侵占罪的定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综合考虑。

2024-07-10 06: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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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所提及的抢夺公司公章的问题,可能触及到我方所涵盖的侵占罪范畴。
然而,鉴于具体情境的差异性,我们需要进行仔细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在一般的侵占罪定义中,其涉及到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取得他人财产、拒绝返还的情形。举个例子来说,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未经授权擅自夺取了公章并且未有归还的意愿,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很大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是,倘若这种控制只是由于公司内部的矛盾冲突或者管理争议造成的,行为人并无任何侵占他人财产的真实意图,那他便很可能不会被视为侵犯了侵占罪。在此需要提醒您的是,任何有关犯罪与否的判断都应该依据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得出结论。

2024-07-10 06:15: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拒不交出的、拘役或者罚金,不能构成侵占罪,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在我国的刑法中。《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并没有在侵占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处罚金,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拒不退还的。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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