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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本质上的主要区分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其中既包括为个人所支配的非法活动,亦包含为赢利为目的的营利性活动,也可能是因为不及时还款而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此罪名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需有“挪用”的动机和行为,即是短暂地占用公款,但通常会表达出归还的意图。
然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侵占、窃取或者诈骗等不当手段,取得并长期占据公共财物,从而不再打算归还给原单位或公有主体,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通常具有较为明显的违法占有的最终目的。因此,这两种犯罪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其对社会公众权益和财物的侵害方式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024-07-09 11:41: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