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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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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非法债务是否定敲诈勒索罪

董**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07 16:30:00 307人阅读

索要非法债务是否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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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在讨还非法债务过程中采取了威胁、恐吓或强制等手段,则该行动有可能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他人施加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若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已经超越了法定的追索范畴,且涉及到以上列举的犯罪行为,那么便有可能背负上这一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7-07 16:31:00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因此,高某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直接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高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时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但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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