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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前者主要涉及将涉案人员置于特定之居所或指定场所并对其实施行动自由上的适度限制。而在具体实施流程方面,由负责侦查相关案件的公权力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同时通知其家人,以及对相关行动进行有效监督。相较而言,后者取保候审则主要基于保证人的担保或提供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涉案人员能够按时出庭受审。在此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应由涉案人员向负责侦查的公权力机构提出,若满足相关条件,便有可能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7-07 14: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