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员工不知情怎么办
解析:
倘若员工在合同诈骗活动中对此全然无知,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方。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主观罪过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而不知情这一因素往往可以排除掉故意犯罪的可能。
然而,假如该名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应当具备识别并制止诈骗行为的能力而未能做到的话,这就有可能牵涉到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问题了。在此情况下,判断的焦点将转移到确认员工究竟有没有履行自身所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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