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抵押的效力是共同抵押制度的核心,也是实现抵押权制度功能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了共同抵押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其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共同抵押功能的发挥。共同抵押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方面。共同抵押的内部效力所谓共同抵押的内部效力,指共同抵押权人与共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包括债务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与普通抵押权相比,由于共同抵押是以数个抵押物来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因此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各抵押物对担保债权的内部分担额以及共同抵押人之间的关系。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可以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
(一)按份共同抵押情形按份共同抵押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故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一部分,严格说来其已无连带,非真正的共同抵押。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是自愿协商的结果,在法律上应该对其加以尊重和遵从。无论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物上保证人提供,无论是同时设定还是分别设定,无论是对一个抵押物还是对数个抵押物进行了担保额约定,在所不问,均视为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中,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时或先后拍卖受偿。
(二)连带共同抵押情形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实现抵押权的顺序为约定,故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债权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份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立法例上有不同:
(
1)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即“共同抵押权人,得就抵押不动产之全部,同时实行或就各抵押不动产,顺次实行,而受满足。顺次实行时,以何者为先,全由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定。”
(
2)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在共同抵押权人申请就抵押物全部或部分拍卖时,拍卖的抵押物中如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抵押财产,共同抵押权人应先就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为确保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附: 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产权证书/编号:处所:抵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 万元备注: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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