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即广为人知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意指行为人在知晓他人将借助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继续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抑或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有益辅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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