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如下: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1、二者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然抢夺公私财产为手段。 2、不同点主要是客体,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地步,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也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而抢夺罪的“公然抢夺”只能针对财物,而不能侵犯人身安全,因而是单一客体,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 3、但二者也存在转化关系,即抢夺财产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此时犯罪性质发生变化,罪名由抢夺罪而转化为抢劫罪。 4、抢劫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某人然后劫走财物就是属于“其他手段”。 5、“其他手段”的认定原则是:只要该手段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地步,就应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手段。灌醉某人后劫财应定抢劫罪。 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如下: 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了实际控制为标准。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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