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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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处理中,往往需要考虑其对于社会公众安全和财产利益所产生的潜在影响,例如是否导致了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有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不仅将被依法判处拘役并依法缴纳罚金的刑事制裁,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行为人为追求某种刺激而进行危险驾驶,最终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则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量刑标准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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