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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次参保当月之前的可以补缴吗?

pub****436 天津-北辰区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7.05 13:06:28 498人阅读

个人首次参保当月之前的可以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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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首次参保当月之前的社保费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补缴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缴纳社保费用。对于个人而言,如果是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登记之日起开始缴纳社保费用。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补缴参保当月之前的社保费用,且社保费用的缴纳是基于实时的工作和参保状态。因此,个人在首次参保当月之前的社保,通常是不能补缴的。

当然,具体的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有补缴的需求,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2024-07-05 13:36:21 回复

社保是按省级行政区划实行管辖的,在西安办理社保关系与北京无关,查不到在北京市的社保记录的,至于北京市的社保关系,一旦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就会去当地社保中心给报停,让社保帐户处于冻结状态,在西安市可以重新办理社保关系建立社保帐户,等待全国社保政策统一以后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来转移社保关系即可。如果是当地户口可以把住房公积金办理托管或者封存。如果是外地户口可以直接让所在单位办理封存。住房公积金个人是不能缴纳的,必须有单位才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断缴的,只是断缴期间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重新找到单位后再交上即可。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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