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你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般是一个月到六个月的拘役,能否判缓刑,需要了解卷宗材料后,尽量去争取。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