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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安庆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指出,若为一方践约不当以致另一方的人身尊严亦或财产效益受到威胁与侵害,受损方有权自由决定是向违约者索偿相应的违约赔偿还是请求侵权者负担起应有的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同位于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当侵权行为干扰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受害者有权利请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债务,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务人的工作单位门口等公众场合表达自身的诉求,期望以此引起债务人的关注并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此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但债权人必须注意避免采取过于激烈的行动,例如非法拘禁、骚扰等,因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甚至违法。因此,债权人在单位门口进行欠款追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采用任何非法手段。若债务人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债务纠纷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4-07-04 17:4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