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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有2名股东,一人己实缴资本,一个还未注资,现两人都要把股份转让给法人代表,请问这样可以吗?

ask****732 广东-东莞 股权咨询 2024.07.04 15:40:56 447人阅读

你好,公司原有2名股东,一人己实缴资本,一个还未注资,现两人都要把股份转让给法人代表,请问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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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了解您的问题才能够准确回复,你看能否详细回复一下:1、具体经过。2、详细诉求。这样我再为您详细解答。

2024-07-04 16:0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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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助处理的

2024-07-04 15:4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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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21576条

你好  可以转给法代

2024-07-04 15:4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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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22039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呢1

2024-07-04 15:4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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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5360条

你好,股份转让是可以的D

2024-07-04 15:4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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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咨询解答:50637条

具体需要咨询哪方面的问题5

2024-07-04 15:4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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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二)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具体法律文件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且无需非在公司设立起两年内完成实缴(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部分拟成立公司的股东将此条款任意的理解为股东可以不必实缴注资,股东减轻了实缴的责任,从而为了显示公司的资本雄厚而过高的设定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额度。这种理解和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
三、未实缴出资就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额外约定,否则股东分红比例、增资优先认购的比例都要受到实缴额度的限制。

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认缴比例确定的,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并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故此是可以认缴的,此种行为由于是合法的,故此对股东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般都是按照认缴的比例行使股东的表决权。

实际控制人不一定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可能是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是公司股东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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