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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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恐吓罪要量刑却需要实质证据例如:书面,短信或录音,但是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说轻点就是治安事件了。
有恐吓的录音没有其他行为的,是很难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只会对当事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如果单单只有录音作为证据很难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解答如下, 恐吓罪要量刑却需要实质证据例如:书面,短信或录音,但是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说轻点就是治安事件了。
有恐吓的录音没有其他行为的,是很难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只会对当事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如果单单只有录音作为证据很难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证据能够证明是自愿的,就不属于,(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 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那么如果真的被告了,大概也可以推断“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自愿,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如果被告,要做的就是证明当时女方属于自愿,那么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之类的都可以作为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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